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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外汇买卖业务协议书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外汇买卖业务协议书(电子渠道版)

甲方(客户)与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着自愿、平等、双赢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个人外汇买卖交易(以下简称外汇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基本内容

(一)外汇买卖指甲方通过乙方营业机构及其它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柜台、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自助终端等),按照乙方提供的外汇实时交易牌价进行外汇买卖的业务。

(二)甲方若通过乙方网上银行办理个人外汇买卖交易,还应遵守乙方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电子银行章程》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及其他相关业务操作规则和程序。

第二条 服务条款

(一)乙方根据国际外汇市场即时行情为甲方提供外汇实时交易牌价。甲方已充分认识外汇买卖具有风险,即除可获利外,亦可能蒙受损失。甲方确认其所下达的所有买卖指令系根据自身判断作出,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甲方自身承担。

(二)甲方在乙方开立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开户行必须为乙方开办个人外汇买卖业务的分行)进行外汇买卖交易时,自愿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及乙方制定的有关业务的所有规定。

(三) 甲方保证所填写的外汇买卖业务协议书各项内容及所提供的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并承担与此相关的所有法律责任。当上述资料发生变化时,甲方保证立即通知乙方,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乙方个人外汇买卖交易委托的起点金额为30美元或等值外币。如有变动,以乙方公告为准。

(五)乙方个人外汇买卖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上午800到次日凌晨400,周二至周五上午600到次日凌晨400。其中在乙方进行主机换日操作期间,不接受交易请求。如有变动,以乙方公告为准。

(六)乙方外汇买卖交易系统提供的交易方式包括即时价交易和委托交易两种方式 ,即时价交易指甲方按乙方即时报价进行交易。委托交易包括赢利委托、止损委托和组合委托。 赢利委托指在委托有效期限内一旦乙方报价达到或优于甲方指定的交易汇率,即予以成交,成交汇率为客户委托价格。止损委托指在委托有效期限内一旦乙方报价达 到或劣于甲方指定的交易汇率,即予以成交,成交汇率为客户委托价格或者成交时乙方的即时报价。委托交易中甲方设定的最大委托有效期为30个自然日(含)。 在甲方委托有效期限内乙方报价未达到甲方委托价格的,甲方的委托交易将自动失效。组合委托指甲方一次对同一笔资金既做赢利委托,又做止损委托,当乙方报价达到或超过其中任一价格时,即成交。当其中一个委托成交时,另外一个委托立即失效。

(七)乙方所有报价将根据市场变化而随时发生变更,甲方通过乙方各渠道进行的外汇买卖交易,最后的成交价格以乙方电脑系统记录为准。

(八)甲方所有的外汇交易正常情况下当日入账。甲方应在发出外汇买卖交易指令后通过乙方系统确认交易是否成功,如有疑问,须在五天内通知乙方进行查实。如甲方未按上述规定通知乙方,则视为甲方已确认处理,由甲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

(九)甲方因银行卡损坏、遗失等原因至乙方办理补换卡业务前,应将原银行卡下所有未成交委托交易进行撤销;补换卡后应及时办理外汇买卖账户变更手续。

(十)因自身业务原因,乙方有权变更、增加、减少、取消、中止或终止其所提供的外汇买卖服务,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须征得甲方同意。

(十一)甲方的账户被法院冻结、扣划等,或者甲方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甲方的交易,并有权解除本协议。

第三条 免责条款

(一)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水灾、战争、暴乱、流行病、政府行为、罢工、停工、停电等事由)及故障 (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信息传递故障、黑客或病毒攻击、通讯故障、网络故障、相关系统及设备故障等事因)造成无法正常交易或交易失败,甲方同意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 无权向乙方进行任何索偿。

(二)如因资讯来源或系统原因等不可控因素导致汇率波动超出正常波动范围,乙方有权认定该报价有误,并暂停交易和取消在此期间已成交的错价交易,并向甲方追偿错价款项。且甲方无权向乙方提出任何索赔。

(三)如因国际市场报价变动过大,乙方有权认定价格不适合交易而暂停报价,待价格恢复正常波动后再恢复交易。

(四)如乙方网站具有与其他网站的链接功能,所链接的其它网站的内容不构成乙方网上外汇买卖服务的业务范围。乙方对所链接网页的有效性以及该类网页所载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在甲方进行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所提供的信息、咨询意见仅供甲方参考。各项交易均经甲方慎重考虑并权衡外汇交易的风险后由其本人自主决定并对交易结果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六)甲方对本人外汇买卖账户密码的保管负有全部责任,凡因密码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甲方使用个人外汇买卖账户密码发出的交易指令,均无条件地视为客户本人真实的意愿表示。

第四条 适用法律和纠纷解决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目的,在此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

(二)对因履行本协议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应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一方不得在解决争议前擅自向社会公布双方纠纷情况或者恶意毁损他方名誉,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终止

(一)本协议经甲方在线确认同意即视为经甲方签署本协议并生效

(二)若乙方因国家有关规定或自身内部管理需要对本协议所涉及个人实盘外汇买卖有关内容进行调整,乙方将在其营业网点或网上银行予以公告,从公告之日起十天后即 视为经公告调整的内容生效,并直接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的一部分,甲方对此无异议。甲方如对调整内容有异议应在公告期内及时到乙方营业网点提出并可办理解 约等相应手续。

(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1)甲方的所有交易请求或委托被执行完毕、被撤销或自动失效后,甲方申请销户或关闭外汇买卖功能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2)乙方按本协议相关规定单方解除本协议;

3)乙方因国家政策变化或不可抗力在网上银行及网点向甲方公告停办本协议项下业务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风险揭示

进行外汇买卖交易有可能发生损失,因此,您必须认真考虑自己条件是否适合进行此交易。

您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1、外汇价格经常处于波动之中,假如市场走势并不如所料,您的投资资金存在亏损的可能,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2、乙方及其职员所表述的任何有关未来走势的任何观点,只是纯粹意义上的观点,乙方并不做任何形式的赢利保证。任何因信任乙方提供的讯息而制定决策、作为或不作为,乙方将不对由此产失的损失承担责任。

 

 

本人已仔细阅读并完全同意和接受本协议以及风险揭示的全部内容,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本人特别申明,签署本协议系自身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在此确认将完全按照协议的约定行使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同时,本人认为该产品完全适合本人的风险承受能力。

 

产品适合度说明:本产品风险等级为中风险。平衡型、进取型和成长型的客户适合投资本产品,保守型和稳健型的客户不适合投资本产品。